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怎么处理最好

2022-11-12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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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债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于债务人懒于行使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本身的除外”,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怎么处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要注意哪些?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操作经验,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处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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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提高诉讼效率。然而,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存在.债务人和相对世界.债权人与相对世界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各方利益权衡问题,使诉讼中存在许多困难问题,司法实践也存在理解差异。笔者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分析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典型难题。

一、代位权诉讼的主管和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日起废止,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是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特殊区域管辖权。目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已经无效,但债权人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就被告”地域管辖一般规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次债务人可以与债务人另行约定仲裁条款或协议管辖条款,导致代位权诉讼的主管或管辖权纠纷。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求包括:(1)债务人忽视债权及其从权;(2)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对于“债务人懒于行使债权及其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实施民法典纪要>的通知》(202194)“怠于行使”认定标准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对方主张”本标准与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相同,证据简单直接,司法实践争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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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3条的对应表述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后者要求债权未实现,前者只需要“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可以,这种表述的变化表明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所放宽,但判断标准是模糊的。学术界普遍认为,判断金钱债务是否存在“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仍需采用“无资力说”,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偿还主债权,债权人必须行使代位权。除典型的“无资力”在某些情况下,参照《民法典》第五十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资金以逃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会影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金额,可能构成“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总的来说,对“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司法实践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范围

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权利包括:1.债权;2.物权和物权请求;3.形成权,如合同终止权.选择债务的权利.买回去.抵销权以及因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而建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4.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5.诉讼法或者公法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

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包括:1。非财产权;2。主要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3。不得转让的权利;4。不得扣押的权利。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