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个人正在提起离婚诉讼,但其中一人在国外工作或旅行时拒绝回来参加法庭审判。此时,原告担心另一方的缺席会使法院改变判决。对于被告不在中国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告可以在确定管辖权的基础上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的一方在国外不回来怎么办,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思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换句话说,离婚诉讼以当事人出庭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
但是,如果涉外婚姻双方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则可以适用缺席判决。具体操作方法如下:首先,外国当事人需要办理特别授权手续,委托亲属、朋友或内地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以上已介绍了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这里不再重复。第二,外国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明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意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后送回国内管辖法院或委托代理人。
如果涉外婚姻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或外国一方下落不明,法院将根据第四点介绍的法律文件送达传票和其他法律文件,并在查明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但是,法院只对双方的个人关系作出判决,一般不处理财产问题。
法律文书的送达
1. 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自然人送达。
2.外国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按照被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渠道送达;
(3)代表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接受送达的权利;
(4)如果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则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三个月内,送达许可证不予退还,但根据各种情况确定已送达的,视为在送达日期届满;
(5)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可以确认收件人收到;
(6)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视为送达。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